健煦医药坚决打击恶意窜货 为经销商营造干净有序市场环境
——杭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佰药通公司跨区域线上窜货被判赔32万余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健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煦医药”)与河南佰药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药通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佰药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佰药通公司违反《经销协议书》约定,构成跨区域、线上窜货,判令其支付回购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3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为健煦医药依法打击恶意窜货、维护经销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2024年11月,健煦医药与佰药通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佰药通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除电商渠道外的连锁药店、单体药店及诊所终端销售“蚕蛹补肾胶囊”,不得跨区域销售或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亦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医药公司作为下级经销商。协议同时明确,窜货方须承担回购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并按回购价格3倍支付违约金。
此后,健煦医药按约向佰药通公司供应产品884盒,但发现相关产品在拼多多、美团、淘宝等平台大量销售,部分产品流向湖北、广州等地。健煦医药多次发送《窜货自查通知》及律师函,要求佰药通公司提交销售流向、回收窜货产品并协商赔偿,但对方未予回应。2025年3月至11月,健煦医药通过公证方式在多个电商平台回购涉案产品808盒,批号、箱号均与供货产品一致。
二审中,佰药通公司主张案涉协议限制销售区域和渠道构成垄断协议及无效格式条款,并称健煦医药公证回购行为违法。杭州中院审理认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仅禁止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案涉区域和渠道限制属于纵向非价格限制,主张构成垄断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佰药通公司未能举证;健煦医药以消费者身份公证购买产品,系固定违约证据的合法方式,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佰药通公司支付健煦医药回购窜货药品费用256705.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违约金48480元、律师费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7元亦由佰药通公司负担。
健煦医药表示,恶意窜货不仅扰乱价格体系、损害品牌信誉,更直接侵害广大守约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跨区域窜货、线上乱价等行为,维护协议严肃性和渠道秩序,为广大的经销商创造干净、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该案终审判决也为医药经销行业规范经营、遏制恶意窜货提供了有益司法示范。